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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六 郭陈列传第三十六(第6页)

  忠内怀惧懑而未敢陈谏,乃作《搢绅先生论》以讽,文多,故不载。

  自帝即位以后,频遭元二之厄,百姓流亡,盗贼并起,郡县更相饰匿,莫肯

  纠发。忠独以为忧,上疏曰:

  臣闻轻者重之端,小者大之源,故堤溃蚁孔,气泄针芒。是以明者慎微,智

  者识几。《书》曰:“小不可不杀。”《诗》云:“无纵诡随,以谨无良。”盖

  所以崇本绝末,钩深之虑也。臣窃见元年以来,盗贼连发,攻亭劫掠,多所伤杀。

  夫穿窬不禁,则致强盗;强盗不断,则为攻盗;攻盗成群,必生大奸。故亡逃之

  科,宪令所急,至于通行饮食,罪致大辟。而顷者以来,莫以为忧。州郡督录怠

  慢,长吏防御不肃,皆欲采获虚名,讳以盗贼为负。虽有发觉,不务清澄。至有

  逞威滥怒,无辜僵仆。或有傕蹐比伍,转相赋敛。或随吏追赴,周章道路。是

  以盗发之家,不敢申告,邻舍比里,共相压迮,或出私财,以偿所亡。其大章著

  不可掩者,乃肯发露。陵迟之渐,遂且成俗。冠攘诛咎,皆由于此。前年勃海张

  伯路,可为至戒。覆车之轨,其迹不远。盖失之末流,求之本源。宜纠增旧科,

  以防来事。自今强盗为上官若它郡县所纠觉,一发,部吏皆正法,尉贬秩一等,

  令长三月奉赎罪;二发,尉免官,令长贬秩一等;三发以上,令长免官。便可撰

  立科条,处为诏文,切敕刺史,严加纠罚。冀以猛济宽,惊惧奸慝。顷季夏大暑,

  而消息不协,寒气错时,水涌为变。天之降异,必有其故。所举有道之士,可策

  问国典所务,王事过差,令处暖气不效之意。庶有谠言,以承天诫。

  元初三年有诏,大臣得行三年丧,服阕还职。忠因此上言:“孝宣皇帝旧令,

  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,大父母死未满三月,皆勿徭,令得葬送。请依此制。”

  太后从之。至建光中,尚书令祝讽、尚书孟布等奏,以为:“孝文皇帝定约礼之

  制,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,贻则万世,诚不可改。宜复建武故事。”忠上疏曰:

  臣闻之《孝经》,始于爱亲,终于哀戚。上自天子,下至庶人,尊卑贵贱,

  其义一也。夫父母于子,同气异息,一体而分,三年乃免于怀抱。先圣缘人情而

  著其节,制服二十五月,是以《春秋》臣有大丧,君三年不呼其门,闵子虽要绖

  服事,以赴公难,退而致位,以究私恩,故称“君使之非也,臣行之礼也”。周

  室陵迟,礼制不序,《蓼莪》之人作诗自伤曰:“瓶之罄矣,惟罍之耻。”言已

  不得终竟子道者,亦上之耻也。高祖受命,萧何创制,大臣有宁告之科,合于致

  忧之义。建武之初,新承大乱,凡诸国政,多趣简易,大臣既不得告宁,而群司

  营禄念私,鲜循三年之丧,以报顾复之恩者。礼义之方,实为凋损。大汉之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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